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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咨询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二、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不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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